为提升建设工程品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我局起草了《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13楼1321室,邮编:237000;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上的水准,规范监督工作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分阶段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六建质函〔2023〕456号)《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逐步加强全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若干要求的通知》(六建质函〔2023〕684号)《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六建办函〔2023〕819号)《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和房地产交易领域“小切口”专项整治的通知》(六建质函〔2023〕8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主要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解决的方法》等文件有关要求制定的。
自2024年8月起,我局分别组织了全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我市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代表进行会商讨论研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真实的情况进行修改完善,草拟了《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征求意见稿)。
七个部分,分别为总则、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工作方式、监督档案、投诉处置、责任追究。其中为完善监督内容和监督工作方式,分别拟草了《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和《关键节点质量监督要点》(以下简称监督要点)予以补充明确。
(一)总则主要明确质量监督起止时间、监督范围、监督人员及监督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等。
(二)监督内容主要以手册中内容为准,手册分别就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用说明、质量行为监督、房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四个方面进行质量监督。具体内容为一是监督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是抽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阶段现场实体质量情况及各阶段所需相关检测资料。
(三)监督程序主要明确自项目受监后,监督人员应该熟悉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向各方责任主体发放质量监督告知书,并组织质量监督交底,按照监督计划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整理项目质量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后,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在监督程序中明确中止施工项目的复工程序,确保复工后项目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四)监督工作方式主要明确监督检查过程关键节点,将监督过程在分为监督交底、验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业主开放日(住宅)、竣工验收6个节点,其中6个节点以监督要点内容为准。明确抽查人员必须留下监督记录,针对发现质量问题的不同,下发整改通知书、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下发后应对责任单位整改情况做复查,确保问题整改闭环。针对不同类型项目,明确监督频次,进行定期抽查,其中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每月应至少1次到场检查,住宅工程每月应不少于2次,针对日常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较多的项目,应加大监督频率。
(五)监督档案明确形成信息化资料,主要有以下七项内容:1.质量监督工作计划;2.质量监督告知书;3.质量监督抽查巡查资料;4.质量监督抽测资料;5.质量整改通知书及对应的整改复查资料;6.节点检查记录资料;7.其他有关资料。
(六)监督投诉主要明确质量投诉处理流程,在《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明确的前提下,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其他情形:一是投诉人已对质量缺陷的维修方案或对协商鉴定意见结果等事项予以认可,但在执行过程中又提出异议导致后续工作无法进行,经协调,投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二是质量缺陷维修整改完成并经参建各方与投诉人验收合格后,投诉人又提出异议不予认可,经协调,投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针对上述两种情形,建议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各方合法自身权益。
第一条为提升建设工程品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监督细则。
第二条本监督细则所称质量监督,是指监督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筑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的管理行为。质量监督起止时间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起,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之日终止。
第三条本监督细则所称质量监督范围,为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其中包括基础阶段(含基坑、桩基)、主体结构阶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及整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项目。
第四条质量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其中1人担任联络员,由质量监督机构任命。
第五条质量监督过程中出现监督人员变更的,应履行变更程序,并告知监督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前任监督人员应与继任监督人员做好交接,交接包括前期监督过程档案资料、监督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领导审批后方可下达处理决定书,质量监督机构领导认为需集中研究的,经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对项目下达局部停工整改的;②对项目开展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详见附件1《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的要求;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的要求(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等,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包括建筑防水、建筑节能、建筑安装等);
第十条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特点进行编制,明确主要监督依据、监督内容、监督措施、监督组人员、抽查频次等内容。监督工作规划应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中止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全面质量检查,确定具备复工条件后,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监督人员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符合条件的恢复质量监督;因中止施工造成工程实体质量难以判定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依据检测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监督人员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五)地基基础、整体的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分为节点检查和抽查两种方式,节点检查是指监督人员一定到场的监督检查,抽查是指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方式以抽查监督为主。
第十四条节点检查分为监督交底、验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业主开放日、竣工验收6个节点(详见附件2《关键节点质量监督要点》),实行分级监督,其中第二阶段业主开放日质量监督机构分管领导应参加。上节点未通过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五条抽查必须留下监督记录,重点抽查质量控制点,其中发现质量上的问题的,一般性问题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下达整改通知书;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应当场下达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第十七条整改通知书按照“谁检查、谁下发、谁复查”的原则,在责任主体提交整改完成报告后,应由下发整改通知书监督员对整改情况做复核,确保问题整改闭环。
第十八条监督人员开展现场监督时应当使用必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关键性的事项应进行执法记录。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托信息化监管平台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形成线上监督过程记录和监督档案,实现智慧监督。
第二十条质量监督机构所监督项目,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每月应至少1次到场检查,住宅工程每月应不少于2次,针对日常检查发现质量上的问题较多的项目,应加大监督频率。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投诉交办件后,由监督科室(监督室)负责安排经办人员(监督员)进行调查处理,按期办理回复。
(一)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返工、修理、修复方式简单的工程质量缺陷,可以采用简易方式处理投诉,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
(二)对于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或者责任难以界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视情况进行验算、检测、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根据验算、检测、鉴定结果或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处理方案;
(三)投诉人或者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事先提出需要对质量缺陷是否涉及结构安全、原因和受损程度等进行鉴定的,投诉双方可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质量缺陷事实清楚、投诉双方无争议的,鉴定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质量缺陷难以明确界定或责任无法明确的投诉双方存在争议的,由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单位的一方先行垫付鉴定费用,待鉴定结论出具后,实际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四)经协商,投诉人同意对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处理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出具维修整改方案并明确完成时限,经投诉人认可后进行维修整改;
(五)质量缺陷维修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并签章,将经投诉人签字认可的质量缺陷维修情况报送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人及维修责任单位应将相关维修资料进行留存,自维修完成后,上述维修资料留存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除《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解决的方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所列中止办结情形外,出现以下情形的,建议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各方合法自身权益。
(一)投诉人已对质量缺陷的维修方案或对协商鉴定意见结果等事项予以认可,但在执行过程中又提出异议导致后续工作没有办法进行,经协调,投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二)质量缺陷维修整改完成并经参建各方与投诉人验收合格后,投诉人又提出异议不予认可,经协调,投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五条监督人员所负责的工作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所监督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对监督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核查。监督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加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力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市住建局起草了《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27日,在市政府、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截止2024年9月27日结束,收到反馈意见1份,采纳0条,未采纳1条。采纳情况见下表:
本监督细则所称质量监督范围,为已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项目,这中间还包括基础阶段(含基坑、桩基)、整体的结构阶段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及整体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建议质量监督范围增加“新建住宅小区室外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项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筑设计企业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若干措施》(建质〔2023〕4号)”第一条第三款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宅工程建设全覆盖、全过程的质量监管,落实“网格化”“专业化”“专职化”“数字化”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
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皖建质安〔2018〕35号)”第一条各地质监机构在住宅小区工程监督交底、日常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应加强对小区室外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公安消防、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单位理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合乎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因室外市政配套均有各自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如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市政公用处归属于市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应由出具室外配套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证明的单位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市政配套质量监管工作。